
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韩景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委员;1992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学历;有丰富的刑事辩护、企业法务管理经验以及广泛的司法人脉资源,20多年来一直专业致力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的操作与理论研究。 韩景稳律师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以来一直从事律师职业,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在刑事辩护与公司法律事务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曾经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诸多案件被新闻媒体报道。执业20余年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500余件。现担任20余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成功的为公司企业解决了法律疑难问题,预防了纠纷的发生。与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济南电视台、山东交通音乐台、《齐鲁晚报》、《山东农村大众》、《济南时报》、《山东商报》等众多媒体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被电视台、广播电台聘请为常年客座嘉宾;秉承“扎实办案、诚实做人、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韩景稳律师现致力于刑事辩护的实践与研究,执业以来部分刑事成功案例有: 潍坊绍某故意杀人案(二审):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济南丽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聊城思某故意伤害(致死)(二审),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济宁毛某某金融诈骗、伪造金融票据罪(二审);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0年; 淄博某县抢劫案(一审);检察院指控抢劫6起犯罪事实,最后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犯罪一起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 淄博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处死缓); 广州许某某黑社会性质持枪、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强奸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威海梁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后检察院变更罪名重新起诉,最后撤诉,当事人被释放); 济南孙某某因涉嫌抢劫罪 (涉案价值159000元),法院院以故意伤害罪与敲诈勒索(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潍坊李某某贩卖毒品罪(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 河南郑州强奸杀人案(判处死缓); 济阳抢劫案(检察院撤诉); 河北张某贪污贿赂案(二审),最终发回重审被判无罪;
为涉嫌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全程服务: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各个阶段的法律帮助、代理和辩护,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 会见犯罪嫌疑人; 2、 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 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 4、 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 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 调查和收集证据; 4、 出庭准备; 5、 参加法庭调查; 6、 参加法庭辩论; 7、 休庭后工作。 (四)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 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 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 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 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 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 出庭准备; 7、 参加法庭调查; 8、 参加法庭辩论; 9、 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2、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七)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 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 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 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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