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建房而偷盗他人林木案件进行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07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海忠因建房需用木材,便携带一把手锯独自窜到“那谷坡”(地名)砍伐了本屯唐成家的杉木,并雇人用马车将木头拉到公路边堆放。次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海忠将盗伐的杉木运去加工途中被群众发现并举报,被及时赶到的足别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勘查检尺、测算,被告人李海忠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7.61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海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李海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西林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以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