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款机上安装设备窃取他人信用卡的信息,用伪造的多张假信用卡支取被害人储蓄存款高达60余万元。8月31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阮志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涂儒国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发乐、邹毅有期徒刑10年和4年,并处罚金10万元、5万元。
今年35岁的阮志华及涂儒国等四人均系江西省余干县农民。
2007年5月29日,阮志华、涂儒国等伙同他人窜至云南省保山市,在中国建设银行保山一支行自助取款机上,秘密安装设备,窃取储户董女士等3人的信用卡信息,随后伪造信用卡在昆明支取董女士等3人储蓄存款1.5万余元。
同年6月3日,初尝甜头的阮志华、涂儒国再次伙同他人窜至云南省楚雄市,在中国建设银行楚雄一支行自助取款机上,秘密安装设备,窃取储户鲁先生等2人的信用卡信息,随后伪造信用卡在昆明支取鲁先生等2人储蓄存款13万余元。
同年6月28日至7月3日,阮志华、涂儒国窜至云南省蒙自县,在中国建设银行蒙自一支行自助取款机上,窃取储户郭先生等6人的信用卡信息,随后伪造信用卡在云南省个旧市自助取款机取走郭先生等6人储蓄存款6.6万余元。
同年8月3日晚上,阮志华、涂儒国窜至云南省景洪市,在中国工商银行一自助取款机上,秘密安装设备企图窃取储户信用卡信息中,由于作案工具掉落被取款客户发现报警,诈骗未得逞。
随后,总结失手经验的阮志华、涂儒国等在休整一段时间后,于同年11月23日至27日,窜至云南省玉溪市,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溪一支行自助取款机上,窃取储户陈先生等7人的信用卡信息,随后伪造信用卡在云南省楚雄市自助取款机取走陈先生等7人储蓄存款7.4万余元。
同年12月10日,阮志华、涂儒国、邹毅窜至云南省弥勒县,在中国银行一自助取款机上,秘密安装设备窃取储户李先生信用卡信息并复制假卡,先后在文山、昆明等地取现和消费李先生7万余元。
同年12月29日至31日,阮志华、涂儒国、邹毅等窜至云南省昭通市,在中国农业银行一自助取款机上,秘密安装设备窃取储户何先生等8人信用卡信息并复制假卡,先后在昭通、昆明等地取现和消费何先生等8人储蓄存款9万余元。
2008年5月11日晚,流窜至曲靖市富源县的阮志华、涂儒国等,在中国农业银行一自助取款机上,秘密安装设备窃取储户余先生等2人信用卡信息并复制假卡,先后在贵州省贵阳、安顺,广西等地取现、转帐和消费余先生2人的储蓄存款19万余元。
据贵阳一百货公司售货员晓霞女士介绍,2008年5月14日晚7点多,她的柜台迎来两个客户,一下买走价值5万多元的黄金饰品;而另一公司售货员晓慧回忆,5月14日当晚8点多,两个客人在刷卡消费9万多元的黄金饰品时,因所持卡号与机子打出卡号不一致,打电话报告时两名客人转身就走了。
法庭审理同时证实:2008年7月22日晚,阮志华等窜至云南省文山县城,在中国农业银行一自助取款机上,秘密安装设备窃取储户侬先生信用卡信息并复制假卡,套取卡内现金1400元的事实。
曲靖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阮志华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伪造信用卡使用,诈骗金融机构客户资金,公诉机关指控信用卡诈骗罪名和事实成立,其中被告人阮志华诈骗金额654285元,涂儒国诈骗金额652885元、杨发乐诈骗金额292585元和邹毅诈骗金额168150元,诈骗金额巨大。鉴于被告人阮志华、涂儒国在玉溪等地作案中起主要作用、分赃较多且会复制信用卡等情节,法庭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据法官介绍,该类犯罪的方式是在自助银行安装设备,窃取信息复制银行卡盗取客户资金。犯罪分子采取在自助银行门禁刷卡器上套装自制的读卡器来窃取储户银行卡卡号,在自助银行内的ATM机操作台上方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MP4等来窃取储户银行卡卡号及密码,再伪造储户银行卡进行转账、冒领或消费。该类案件一方面是大量使用高科技装备且犯罪的智能化程度更高,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打防难度;另一方面是流窜性较强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人由于卡在身上,多数不能及时发现卡内现金被盗,直到下次使用发现报案后,已失去侦查堵控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