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他人相约到寺庙烧香拜佛,哪知天降横祸,竟被一过路男子误认为仇人而杀害于寺庙门前。昨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但鸿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人丧葬等费用1630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但鸿飞乘车至重庆市某寺庙弘法楼前院坝,看见正在该寺庙烧香的被害人马某某独自坐在院坝内的椅子上。但鸿飞误认为马某某是曾经骗取其钱财的另一个女子,顿生杀人恶念,遂突然冲进弘法楼前的保安室内,将挂在门后的扳手拿了就走,然后直接冲向马某某,并持扳手猛击其头部数下,将马某某打倒在地,在场群众和保安见状上前阻止,但鸿飞挥动扳手,不让人群靠近,然后又转身用扳手继续对马某某头部、腰部猛击致其当场死亡。群众和保安上前将但鸿飞按倒在地当场抓获。
本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曾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被告人但鸿飞进行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完全责任能力。在审理阶段,根据辩护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又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再次对但鸿飞进行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其结论与前次鉴定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但鸿飞持扳手猛击被害人马某某头部等处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但鸿飞杀害无辜,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罚。
宣判后,被告人但鸿飞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