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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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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工程监理故意刁难 物资部主任报复伤人
怀疑工程监理故意刁难 物资部主任报复伤人
作者: 蒋宪军    发布时间: 2009-09-01 11:06:20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报复伤人的被告人肖某、江某某、曾某某在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4万余元后,被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二十天、三个月十五天。

    湖北省武汉凯迪生物公司在祁东县城兴建发电厂,将厂房等建筑工程发包给广西电力工程建筑公司,并聘请安徽环宇监理公司负责监督该工程的施工。被告人肖某系广西电力工程建筑公司驻祁东物资部主任,于2008年2月到祁东工作,负责采购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在工作中,被告人肖某自认为安徽环宇监理公司的副总监张某贵监理过严并故意刁难他,心生找人教训张之念。

    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和“桂华”(主体不清,在逃)在吃饭时提出教训张继贵,桂华表示同意。事后,被告人肖某带张某贵让桂华认识。桂华请出被告人汪某某、曾某某及肖荣、邹彪(均在逃)等人帮忙行事,被告人汪某某、曾某某及肖荣、邹彪等人于同年4月20日、21日连续两个晚上跟踪张某贵并欲伺机报复,未果。

    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及肖荣、邹彪等人跟踪张某贵、王某枝、谢某等人至祁东县市府大道中国移动公司祁东支公司门前时用刀将张某贵、王某枝二人砍伤。尔后,被告人曾某某和桂华二人开车将汪建设、肖荣、邹彪三人接至祁阳县黎家坪。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贵、王某枝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案发后,三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分别与两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各项损失分别为211000元、34696.35元,二被害人及其所在单位出具了谅解书。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汪某某、曾某某三人与同案人一起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且其因工作关系而叫人教训二被害人,影响极坏,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曾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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