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报复伤人的被告人肖某、江某某、曾某某在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4万余元后,被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二十天、三个月十五天。
湖北省武汉凯迪生物公司在祁东县城兴建发电厂,将厂房等建筑工程发包给广西电力工程建筑公司,并聘请安徽环宇监理公司负责监督该工程的施工。被告人肖某系广西电力工程建筑公司驻祁东物资部主任,于2008年2月到祁东工作,负责采购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在工作中,被告人肖某自认为安徽环宇监理公司的副总监张某贵监理过严并故意刁难他,心生找人教训张之念。
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和“桂华”(主体不清,在逃)在吃饭时提出教训张继贵,桂华表示同意。事后,被告人肖某带张某贵让桂华认识。桂华请出被告人汪某某、曾某某及肖荣、邹彪(均在逃)等人帮忙行事,被告人汪某某、曾某某及肖荣、邹彪等人于同年4月20日、21日连续两个晚上跟踪张某贵并欲伺机报复,未果。
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及肖荣、邹彪等人跟踪张某贵、王某枝、谢某等人至祁东县市府大道中国移动公司祁东支公司门前时用刀将张某贵、王某枝二人砍伤。尔后,被告人曾某某和桂华二人开车将汪建设、肖荣、邹彪三人接至祁阳县黎家坪。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贵、王某枝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案发后,三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分别与两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各项损失分别为211000元、34696.35元,二被害人及其所在单位出具了谅解书。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汪某某、曾某某三人与同案人一起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且其因工作关系而叫人教训二被害人,影响极坏,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曾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