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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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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最大担保公司老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
宁波最大担保公司老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
作者: 惠民    发布时间: 2009-09-01 16:23:32

     中国法院网讯   浙江省宁波市原最大担保公司——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老总李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于受害的个人和单位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今天上午举办了新闻发布会。发言人称,被告人李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案件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李君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人李君,男,1962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其本人曾是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的老总或实际控制人。

    鄞州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底至200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君以其个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宝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横街竹林坊竹制品加工厂等单位名义并由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宝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鄞州石矸易达五金经营部、宁波石矸明诚百货店、宁波华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宁波和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博特斯集装箱制造厂、宁波博富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华健医疗供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或借用宁波市鄞州横街竹林坊竹制品加工厂的账户,以支付1.5%—3%不等的月息,分别向众多不特定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余元、已支付利息2292万余元。

    被告人李君非法吸收上述公众存款后,以收取2%—7.5%不等月息的方式,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余元,收取利息541万余元;以收取5%—8%不等月息的方式,向宁波杉杉儿童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永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27家单位出借资金2.22亿余元、收取利息5780万余元。  

    2008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君向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检举他人二起抢劫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和冻结了被告人的部分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君明知自己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君有自首、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能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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