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少年以买手机为幌子,拿到手机后竟然夺门而去。因为一时的贪念,这两名少年为此而蹲牢房。2009年9月1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竞(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许乐(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浦北县小江镇19岁的许竞与年仅16岁的许乐因整天无所事事,竟“合计”着以买手机为名一起去手机店看手机,趁店主不注意时抢走手机,并事先设计好了抢得手机后的逃跑路线。2009年5月22日晚上22时许,两人窜到小江镇振兴路郑某经营的“阳光通讯”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由,让店主郑某拿两台手机分别给他们看,在看手机的过程中,两人趁店主郑某接待其他客人不备之机,每人各拿一台手机快速跑出店门,按事先设计好的路线逃跑。后被群众和公安民警合力抓获。经鉴定,被抢的金鹏牌手机价值485元人民币、大显牌手机价值53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竞、许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共同预谋犯罪,共同实施抢夺行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许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许竞、许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