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上午,因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王某被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死刑。
王某,男,1973年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2008年4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其妻子离家出走与其娘家有关,遂预谋报复其家人。2008年1月6日下午,王某携带刀具骑摩托车到其岳父家。晚饭后,王某与妻弟在二楼休息。当夜,王某乘被害人熟睡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刀捅刺其颈部二刀,后用被子蒙住被害人的头部,致其死亡。后逃离现场。
据罪犯王某供述,他一直认为其妻出走与其娘家人有关,2007年农历十一月底的一天下午3时左右,他携带单刃刀骑摩托车到妻子娘家。晚上,他与其岳父及另外两个人晚饭后与被害人到楼上休息。夜间1时许,他想到妻子、孩子都没有了,很生气,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持随身携带的刀捅刺被害人脖子,又用被子蒙住其头,后他下楼推着摩托车出了被害人家。当他走到肖庄桥东边时,他把刀扔到路北边的河里了,刀鞘遗忘在被害人家里。到家后,他拿了一条裤子,将原来染有血迹的裤子换掉扔到本庄南边井里。他在杀人前后,曾在一个汉语拼音簿上写过要杀人的内容。该拼音簿记载王某欲对妻子及其妻姐、妻弟报复,以及杀死妻弟的内容。他就想报复、扎死被害人。
亳州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因其妻外出不归而怀疑与妻家有关,即欲杀害妻子娘家人以报复,该情节不仅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且得到其堂兄证言、王某在“汉语拼音簿”上书写的内容的印证。王某在汉语拼音薄上书写的内容和证人证言均证明,王某在案发前已产生杀人的起意,事先又准备了刀具,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非临时起意。被告人王某无端猜测,对无辜的人报复,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从重处罚,遂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