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林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4年10月11日至2005年1月20日,被告人林薇利用其担任国有北海市旅游有限公司出纳员之便,先后十四次从北海市旅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海分行开设的银滩中区改造专用资金账户共提取现金人民币21万元,供个人使用,被该公司发觉后潜逃。2009年3月18日,被告人林薇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薇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1万元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薇犯挪用公款罪成立。被告人林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父代其退清赃款归还公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