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为多次向妻子要钱未果,恼羞成怒起杀心,用铁锤把妻子“打死”后仍不罢休,抱着要妻子家断后的念头残忍将妻子的亲侄子“溺死”。2009年9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故意杀人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贤寿与被害人刘红(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琐事致感情不和。案发前,谢贤寿因交通事故要赔偿伤者医疗费而向刘红多次索要人民币500元未果。2009年4月24日9时许,谢贤寿准备再次向刘红要钱,并产生如拿不到钱就打死她然后自己去死的想法,后谢贤寿携带一把泥工用的铁锤前往刘红的住处,在要求刘红拿钱遭到拒绝后,被告人谢贤寿持藏在身后的铁锤击打刘红头部,将其击倒在地。接着,谢贤寿又数次击打刘红头部,在认为刘红死亡后,即驾摩托车逃离现场。
后被告人谢贤寿又起意将刘红哥哥的儿子即被害人刘海(化名)杀死,当日12时许,谢贤寿骑摩托车来到刘海就读的小学,以去其家做客为由将刘海骗上车,在路上借口洗手将刘海带至一小溪边,刘海被溺昏后,谢贤寿恐其未死,便捡起一块石头朝刘海头部击打数下,在认为刘海已死亡后,谢贤寿逃离现场,后服农药自杀未遂。
被害人刘红、刘海因被群众及时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而脱险。经鉴定:刘红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多次,造成数处头皮钝器创,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害人刘海系他人用不规则钝器打击头部多次,造成头皮钝器创,露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伤残程度为九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贤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