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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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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银行“时差”套现 法官称堪比“许霆案”
利用银行“时差”套现 法官称堪比“许霆案”
作者: 何蒋勇 李义山 陈莹    发布时间: 2009-09-04 14:04:35

    利用银行“时差”套现,法官称堪比“许霆案”。9月2日,海曙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POS机上刷卡交易,消费信息通过银联系统反馈到银行,往往需要一两分钟时间,也就是说虽然刷卡消费了,但卡上的余额要在一两分钟后才会有变化。有人正是抓住银行的这一管理漏洞,利用这极短的时间差,数次套现成功。

    8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此案,庭上控辩双方争论激烈。主审法官说,该案类型新颖,在罪名上定性争议很大,堪比“许霆案”。由于被告人要求提供新证据,即持卡人出具的保证书,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故海曙法院没有在当日宣判。  

  今年3月份以来,就有这么几个人相继在宁波海曙、江东、江北的几家银行,用相同手段共套取18万余元。9月2日,海曙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交了五家银行的大厅、营业柜台、ATM机等处的监控录像,清晰地还原了被告人的作案手法和过程。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出具了几份新的证据,包括持卡人和被告人签订的保证书,以此证明被透支的款项实际上是会由持卡人归还的。同时,还包括一份银行对透支、分期付款等服务的相关说明,以此证明被告人在存钱、刷卡消费及撤销等业务过程中并未违反现行法律的事实。辩护律师依然强调,被告人既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秘密窃取的客观行为,盗窃罪名不成立,作出无罪辩护。

  针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称,海曙检察院也发表了辩论意见,认为所谓的“保证书”由于持卡人未到庭,故对其真实性保留意见。何况就算保证书是真的,但是民法保护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由于该保证书是带着违法的目的签订的,故该保证书应当是无效的。

  至于银行对透支、分期付款提供的相关服务,本身是针对符合银行操作规则的合法业务,并不能包括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在第一次庭审的时候就向法庭提交的一份证据表明,几位持卡人中,虽然有几位已经在还款,但大部分还是下落不明,银行通过多种途径催缴皆无果,这也说明了持卡人并无还款意向。因此,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由于此案罪名争议较大,海曙法院没有当庭判决。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 中新网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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