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