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唐冠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9.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冠军在重庆开县郭家镇带一帮小兄弟。 2004年上半年,其向当地一煤厂老板朱占永提出搭干股和收取保护费被拒绝。唐冠军对此怀恨在心,图谋伺机进行报复。
同年10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唐冠军在郭家镇花园街一砂锅店吃饭,看见朱占永与陈某(本案死者)等人亦在此就餐。唐冠军即电话通知胡海(已判刑)等人带几个人前来砂锅店,胡海随即通知李贤俊(已判刑)等人赶来。唐冠军等人汇合后进入砂锅店,便质问朱占永并声称要找其麻烦。后,唐冠军等人离开砂锅店,守候在店外十字路口。
当晚10时许,朱占永等人走出砂锅店,朱与唐冠军打招呼时陈某在一旁插话,唐冠军当即踢陈某一脚,并喊“给我打”。唐冠军、胡海等人持匕首围住陈某殴打,陈某奋力挣脱逃跑。胡海追上后用持匕首捅刺陈某的背部等处数刀,李贤俊等人用扫帚击打陈某致其倒地。陈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陈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唐冠军作案后外逃,于今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冠军因不满朱占永拒绝其占干股、收取保护费的要求而图谋报复,邀约胡海等人持匕首殴打致死陈某,唐冠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冠军在本案中组织、指挥胡海等人殴打陈某,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唐冠军因非法目的未得到满足而图谋报复朱占永,主观恶性较大;唐冠军等人在陈某并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对其殴打,在陈某脱身逃走后仍然对其追打、捅刺数刀,犯罪情节恶劣;唐冠军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陈某死亡,犯罪后果严重。法院根据被告人唐冠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