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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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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住小商店假烟换真烟 调包计换来牢狱灾
盯住小商店假烟换真烟 调包计换来牢狱灾
作者: 李博 郜峰    发布时间: 2009-09-09 09:55:41

     中国法院网讯   为圆发财梦,几名犯罪分子想出调包计,在市面上买来假冒的高档香烟,然后到烟酒商店以买烟为名用携带的假烟把店内的真烟换走。9月9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晋某、王某拘役各三个月、并处罚金各三千元。

    2009年3月12日,河南省潢川县的卢某约合本县的金某、王某后,三人驾车从北京市前往河南省南阳市,三人所乘车辆后备箱内携带了在北京市购买的假冒“中华”、“苏烟”、“玉溪”等香烟四十余条。途中,金某电话联系晋某,约定在南阳市见面。当晚19时许,被告人卢某、金某、王某三人与被告人晋某在南阳市见面后留宿该市。

    3月14日早上,卢某提出用假冒名牌香烟实施调包计来盗窃真烟,其他三人表示同意后,卢某对几人进行了分工。四人预谋后,于当日上午9时许窜至唐河县城关镇伺机作案。经过观察,卢某发现一家烟酒商店内只有一位女店员,遂让被告人王某在附近停车,自己则上前佯装购买“苏烟”牌香烟,女店员将价值1000元的两条“苏烟”拿上柜台后,卢某又佯装购买其它物品支开店员。在此期间,卢某的同伙金某上前将棉衣内夹带的两条假冒“苏烟”与柜台上的两条真“苏烟”调换后带回车内。随后卢某佯装接电话脱身走开,与同伙乘车逃离现场。

    其后不久,卢某等人又窜至唐河县文峰路的某烟酒商店,故伎重演。由卢某、金某、晋某三人先后前去,卢某以送礼需购买大量名牌烟酒为由挑选货物,金某、晋某二人则趁机实施调包,共盗走价值1000元的“苏烟”牌香烟两条、价值1100元的“玉溪”牌香烟五条、价值230元的“云烟”牌香烟一条。

    当日中午11时许,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卢某等四人行迹可疑,并在四人乘坐的轿车内发现数十条假冒高档香烟,遂依法对四人进行讯问。卢某等四人分别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四人两次共窃得香烟十条,共计价值3330元,所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金某、晋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蔽性的调包手段,趁他人不注意调包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鉴于四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均有悔罪表现,并主动退还赃物,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据四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做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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