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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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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李某某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1、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卷宗材料以及庭审证实:被告人案发当日下午3时左右向其兄李某借了钱准备外出打工;被害人李某因为弟弟李某某外出,特意嘱咐妻子晚上给弟弟包饺子吃,安排好后到弟弟的房间聊天,后弟弟李某某建议喝酒,于是二人喝了一斤高度白酒,喝完酒后被害人李某又将刚借给弟弟的钱要回,李某某感觉很生气,拿刀子自残;哥哥看到弟弟自残肯定又心痛又生气,骂了弟弟一句,其意图在于制止弟弟自残;在双方语言冲突中李某某将刀刺向哥哥,发生了预想不到的后果;被告人一时头脑发热将哥哥刺伤,不料产生被害人因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在酒精的作用下人的意志能力受到限制,人容易冲动,尽管酒后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

二、被告人李某某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被告人的实际行为表现来分析,被告人只是一时气愤,失去理智,而实施用刀伤人的行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三、被告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并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房产对被害人亲属赔偿,以尽可能对嫂子、侄子以安慰。从其积极的赔偿愿望足以反映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其次,根据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案被告李学涛虽然文化程度有限,自己经济条件困难,但从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纵观本案,李某某并非生性残忍,顽劣不化;在会见被告李某某的过程中,李某某再三表示了对哥哥的哀悼和自责,称绝没想到会造成哥哥死亡的后果;要求辩护人代其向嫂子、侄子道歉和慰问,李某某表示认罪伏法,无颜奢求被害者家属的原谅。并表示在狱中要积极改造,出狱后要积极从经济上补偿嫂子和侄子。   

四、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李某某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从本案的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所谓犯罪情节,就是犯罪基本事实以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有直接影响的其它事实情况。对犯罪情节的正确认识,在司法审判当中有许多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又是决定刑罚轻重的标准。所以,在本案性质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情节是否属于“特别严重”的认识,就成为影响本案处刑的重要内容。应当说,就情节程度轻重对量刑的直接影响而言,控辩双方都无法引证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只能通过被告人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有直接影响的其它事实情况,来说明本案的情节,为公正量刑提供有价值的论点和论据。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严重。李在杀人前没有向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完成后,为了逃避侦查与法律制裁,毁灭犯罪现场,选择逃跑的路线与方向。在刺伤哥哥后,当时就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和懊恼,用拳击打墙壁造成右手骨折;并且李某某并没有选择逃跑,而是在沙发上坐着等待公安人员的抓捕;刺伤哥哥后主动喊人,后邻居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救治,但是还是没有能够挽回李学锋的生命,李某由于失血过多而死亡。以上足以证实李某某犯罪情节较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情节较轻。

六、关于本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犯罪的情节有着紧密的关系,不能想象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会造成轻微的社会危害性,反之也是如此。就本案而言,在我们从几个方面充分地阐述了本案的情节之后,并不能必然得出情节特别严重的结论。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偶发所实施的犯罪,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的确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本案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人的哥哥在借钱给被告人后不久即表示将钱要回而引发的纠纷,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这种犯罪毕竟不同于故意实施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过程中,为达到其它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的对象上讲是特定的,从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也充分说明其偶发的性质,从被告人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态度方面,表现出以最极致的自残手段对犯罪行为的追悔。所有这些,较之那些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无端杀人行为,或者杀人后毁尸、破坏现场、逃避侦查等等行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

    七、从被告人杀人的起意,本案并不是预谋犯罪

根据卷宗材料和今天的庭审足以证实被告人兄弟俩平时关系非常好,也没有矛盾可言,在酒后无法接受被害人提出还钱的要求,但其最直接的反应并不是要杀死被害人,而是采用自残的手段将自己的腿部用刀扎伤。在用刀刺向被害人时其主观上也没有要杀死哥哥的故意。也就是说,被告人并不是在经过了预谋之后,怀揣着仇恨和杀气来到和哥哥一起喝酒的。我们之所以着重强调本案不是预谋,因为预谋的犯罪无论从主观恶性和认罪悔罪方面,都比临时起意犯罪的危害性大。无庸讳言,预谋实施犯罪者所要策划的,除了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之外,更多要考虑的是如何逃避侦查和法律的追究,而本案之所以得以顺利地侦破和起诉,也正是因为被告人在临时起意杀人之后,非但没有毁灭现场(当时并不是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是实施了悔恨的多次的自残行为,继而等待公安机关抓捕,这些都可以在卷宗的材料中予以印证。

    当然,就杀人手段而言,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正当防卫除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最终的结果同样都是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的确能够看到许多令人发指的杀人行为。这些杀人手段所展现的,不仅仅是行为的过程,更表现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但在本案当中,却没有看到这样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意、实施的手段、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从被告人既往的表现以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方面,亦说明了本案并非属于“特别严重”。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李某某,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信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景稳

                                                                                 200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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