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广东公安机关移交、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敖天因犯盗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被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敖天在广东佛山市伙同唐启德(另案处理)窜到顺德区某出租屋,合力撞开黄洪友的租房,盗取了价值2822元的电脑显示器及主机,逃离时被巡警发现并抓获。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时,被告人李敖天故意隐瞒真实姓名,报了同村一个男青年的名字,羁押期间,被告人在广东务工的妹妹到看守所探视,报姓名时引起看守人员的注意。经过讯问,公安人员得知了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并且发现李敖天是负案在逃人员。
被告人李敖天至此知道已经无法隐瞒,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及在广西天等县与同伙所犯的另两起盗窃摩托车案件事实,这两起摩托车案件盗窃的数额达到8430元,由于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地在广西天等县,依据刑诉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广东佛山市警方于3月13日将案件移交广西天等县警方。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李敖天对起诉的罪名及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隐瞒真实姓名的行为均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三次盗窃数额达到11252元,达到刑法规定的巨大数额,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