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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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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制服带手铐 3犯假冒军警查车抢劫
穿制服带手铐 3犯假冒军警查车抢劫
作者: 莫言    发布时间: 2009-09-11 14:14:30

     中国法院网讯   当你开车行驶在公路上遇到“警察”查车特别是夜晚查车时,你要认真地辨别真假,否则车辆被“警察”拿走了就麻烦了。9月11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冒充军警查车、扣车的三被告人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2008年8月24日晚和25日凌晨零时许,兰明坤、兰明路(均为广西合山市人)和韦春意(广西宜州市人)共同密谋冒充军警拦劫摩托车找钱来用。随后,兰明坤身穿蓝色保安执勤服,韦春意身穿武警制服,携带手铐等工具,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境内的公路上假冒军警联合上路查车,对路过的摩托车进行拦劫。三被告人以军警身份先后对被害人覃某、韦某进行“盘查”,后以开车无证驾驶等为由强行将覃某、韦某的两轮摩托车开走。在他们决定“扣走”韦某的摩托车时,韦某便拿出手机欲报警被韦春意抢走手机,推下路边田坎。8月28日,三被告人将抢得的两辆摩托车分别以300元和600元低价出卖。

    另查明,被告人韦春意被羁押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原判认为,被告人兰明坤、韦春意、兰明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充军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兰明坤提出作案犯意,冒充军警拦、查车,销赃抢得的摩托车;被告人韦春意提供作案用的军警制服、手铐,并使用手铐进行威胁,然后将被害人推下田坎,抢走摩托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兰明路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韦春意检举揭发他人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犯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明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均以犯抢劫罪对被告人兰明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韦春意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兰明路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原审被告人兰明坤上诉称:1、原判认定其犯抢劫罪证据不足,其行为应当构成招摇撞骗罪;2、其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传唤,在接受讯问中主动交代冒充军警拦劫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3、本案涉案金额小,被害人没有受到伤害,其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找回赃车,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兰明路上诉称:1、原判认定其犯抢劫罪,定性错误,其行为应当构成招摇撞骗罪;2、其犯罪情节轻微,原判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已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兰明坤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抢劫罪证据不足,其行为应当构成招摇撞骗罪。上诉人兰明路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抢劫罪,定性错误,其行为应当构成招摇撞骗罪。经查,虽然上诉人兰明坤、兰明路、原审被告人韦春意主观上假冒军警拦车、扣车,骗取被害人摩托车,但客观上携带手铐、牛角刀等工具作案,在遭被害人质疑身份时,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抢走摩托车,其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故上诉人兰明坤、兰明路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兰明坤上诉提出其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传唤,在接受讯问中主动交代冒充军警拦劫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经查,案发后被害人覃木弟、韦正夺即到公安机关报案,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初步掌握了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公安机关在8月28日凌晨的盘查中,从上诉人兰明坤、兰明路、原审被告人韦春意身上和车上查获武警、保安制服及手铐、牛角刀等工具,公安机关有理由将该三人列为犯罪嫌疑人,且兰明坤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时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上诉人兰明坤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兰明坤上诉提出本案涉案金额小,被害人没有受到伤害,其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找回赃车,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兰明路上诉提出其犯罪情节轻微,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兰明坤、兰明路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已对兰明坤、兰明路从轻、减轻处罚。故上诉人兰明坤、兰明路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兰明坤、兰明路、原审被告人韦春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采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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