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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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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潘某某抢劫无罪辩护词
为潘某某抢劫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潘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两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并仔细地研究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结合检察院的起诉与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检察院指控我的当事人犯抢劫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以及今天控方所出示的证据,认为本案证据不足。
1: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害人的指控;在安机关侦查卷21页至23页,被害人***的陈述:2006年8月24日晚上约23时30分,我在门市上洗着脚看电视,……听见有敲门的声音,我就起来去开门,我把棍子抽开,听见那人说了一句我买点东西,,我就把门开开了,叫门的人就进来了,接着后面又跟进了个人也没有说话他两个人就一块进来了。……那后面的人进来二话没说用拳头充我头部就过来,我的头部就埃了一下子……我看见那两个人向西跑了。被害人的陈述中并没有被告人先前到店里买过东西的陈述,也充分证实了被告人先到被害人的店中买东西的情节是虚假的,是不实的供述。被害人并没有指证被告人先前到店中买东西。被害人刘秀芳的陈述也不能证实被告人先前到其店中买过东西,与两被告人先到被害人店中买东西后抢劫的供述相矛盾。并且两被害人都证实被告人到店中并没有说话,这并不符合一般抢劫的特征,如果是抢劫,首先应该先用语言相威胁,在不得逞的情况下,再使用暴力。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先用语言威胁。被害人也不知道为什么被打伤,况且店中并没有丢失任何物品。
2、公安机关并没有调取现场脚印及作案工具上的指纹,也没有被害人的指认程序。
在卷宗材料中,辩护人发现,公安机关只是提取了作案现场的作案工具―――木棍及砖头,并没有提取作案工具上的指纹,也没有提取现场的脚印,也没有将被告人的照片叫被害人指认。
3、本案并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嫌疑
本案案发后,被害人的儿子骑摩托车追赶犯罪嫌疑人,从案发犯罪嫌疑人逃跑到被告人的儿子返回店中推摩托车要经过几分钟的时间,在这个时间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快速逃跑,同样是摩托车,应该跑出去3-5公里,在被害人儿子追到曲堤时看到本案被告人迎头就打,就认定被告人就是先前在其父店中打人的人,也没有问清楚到底是不是被告人所为,案发时被害人的儿子并不在现场,并没有看清犯罪嫌疑人的模样,被害人的儿子追赶到曲堤恰遇本案被告人在路边休息,直接认定被告人就是殴打其父的人过于武断;如果是被告人所为,被告人的心态应该是快速逃跑,车坏了应该弃车逃跑,恰恰是这时被告人正和另一犯罪嫌疑人为车坏在商量如何回家的事情。所以本案并不能排除其他人因矛盾而作案的嫌疑。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异罪从无的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以上辩护观点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景稳
20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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