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务范围 暴力犯罪 律师随笔 经济犯罪 毒品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其它犯罪 死刑案例 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经典辩护词 联系我们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职务犯罪 死刑案例 其它犯罪 新闻中心 律师团队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滚动公告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我要留言
我的链接
·刑事常识
·律师介绍
·刑事理论
·法律咨询
·新闻大厅
·死刑辩护
·聘请律师
·成功案例
为肖某故意杀人二审辩护词
为肖某故意杀人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二审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查阅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之间最为明显的、也是最关键的区别,表现在犯罪故意上。前者的犯罪行为的动机,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该犯罪行为是从始至终都受到了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的思想动机支配的,致人死命的后果是犯罪者希望产生的、是在他的预料中的;后者的犯罪行为的动机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者并没有要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致人死命在一般情况下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致人死命的犯罪后果不是他希望产生的、是出乎他的预料的。
2、被告人肖**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被告人和被害人素不相识,更谈不上矛盾而言,本案案发起因是由于被害人酒后无端生事而引起,对在身后看其玩游戏的被告人无端谩骂,并且主动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在情急之中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腹部捅了两刀,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是为了控制住被害人继续对其施暴,并没有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和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记载:被害人身体魁梧,被告人相对瘦弱,双方力量悬殊较大,被告人处于劣势地位,在遭受毒打时赤手空拳无法罢脱被害人,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采取了相应的防卫措施,况且刀捅的部位为非要害部位,并没有置于被害人与死地乱捅刀子的故意与目的。被告人肖**的主观伤害故意非常明显;而没有要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3、客观上来看:被告人捅的两三刀都是非致命部位,并没有伤到被害人内脏器官,根据尸检报告书,被害人的死因系失血性休克;可以看出被害人的死亡并非内部器官受伤而死。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没有达到刑法所要求的确实充分,至少存在以下疑点:
1、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身中九刀完全是肖**一人所为,不能排除其他人用刀捅伤被害人的行为;*市公安局(*)鉴(法)字[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只能证明被害人所中九刀是单刃锐器刺中所致,没有鉴定九个刀口是一个刀具所伤还是多个刀具所伤,的现场提取的刀子没有做指纹鉴定,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用同一把刀刺伤被害人的可能。既然没有做指纹鉴定为何认定肖**一人使用呢?这不是草菅人命吗?根据被告人肖**供述,其作案工具在作案过程中就丢了,其被棍子打晕倒地达数分钟,所以不能排除其他人拾起刀子继续刺向被害人的可能。
2、卷宗材料103页被害人A证实“当B把那穿红白外套的人推开时,那穿黑绒衣毛外套的男的便上前去打B,我一看便上手了,这时我看穿红白外套的男的拿出一把刀子,他俩一起打乔三……”,刘明君的证词充分证实了和乔振全打斗的不止一个人。
在一审中,被告人亲属向法庭提供与被害人A的电话录音,A证实:“有三个人用刀子捅B。”作为被害人B的同伴和老乡,他又一直在案发现场,其证词最能说明事实真相,恰恰对于这一情节侦查机关没有询问。*市公安局(*)鉴(法)字[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也证实被害人身体刀口的尺寸分别为“2.1、2.1、3.8、2.1、2.1、1.4、2.1、1.5、4.2、”完全可以说明其九处伤口并非一个刀子所伤。其他两人是谁捅了B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清。
3、X多次供述其在捅B时,Y从B身后搂住B,经法医鉴定Y右手腕关节处有3cm皮肤裂伤,系锐器所致;Y从后腰搂住B,双手应该在B的腹部,卷宗材料证实B一方并没有使用刀具,完全有可能在X捅B时误伤了Y的右手腕。Y右手腕受伤的事实和X的供述应当完全吻合——Y搂住了B。
4、卷宗材料135页证人Z证实“:我光注意一个一开始拿凳子砸人的,好像穿一件灰色的夹克,砸的那个矮的,这个应该是东北那边的……”。Z证实了当时和东北人较矮的(B)打仗的不止一个人。
5、证人HZ在卷宗材料143页证实:“被害人B和对方几个人厮打了很短时间……”充分证实了和B厮打的并非X一人,那么,刺中B身体的就不会是X一人。不能排除他人用刀刺伤B的可能,而且完全可能。
6、关于参与打架的人数:根据卷宗材料证实,东北人一方至少有三个人而非两个人;证人Z证实“双方接着打起来,时间不长从北边又过来两个人,应该是从东边走到这个路口又拐着往南的,从我窗户下走过来,我听见一个用*口音对另一个说‘谁挨打了,过去帮帮’。两个人过去就下了手,打仗的总人数可能是七个,反正很难数过来。”这两个人显然不是打架的双方的人,而是从此路过打抱不平的人,谁挨打帮谁,案发之初X一方处于劣势,路过的人不问情由乱打一气,在乱中用刀(也可能是X丢掉的刀子)刺中被害人B的可能。
7、作案工具拖把的下落:卷宗材料证人H证实“一把扔在**宾馆南边胡同口处,另一把是公安从胡同里找回来的。”可是非常遗憾,在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里竟然说无法找到,令人费解!
8、本案同案犯除X外均为老乡,对于一个刚刚认识的外地人,他们把责任推向X是完全有可能的。
三、被告人X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008年3月17日,被告人X和W、Y三人来到市南关村“康源保健品店”,W、Y进店买水,遇到酒后在此玩耍的B、A等人;X在店门口倚在门框上看被害人B玩游戏机,由于被害人B不让X看,并无端谩骂X,其一伙三人继而结账将X拖出该店进行毒打,被告人X显然处于危险状态,X在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地威胁与危险时,本能的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B,结果对方还是殴打X,结果X又向被害人B刺了一刀,后被人打了一棍子晕倒在地。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X为了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用刀刺伤被害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的发生由被害人无端谩骂继而毒打被告人所引起,被害人B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五、被告人伤害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应当判处死刑
六、既然卷宗材料证实和被害人一起打架的不是一个人,那么就应该查清究竟是谁和X一起和B打斗,参与和B打斗的就不应当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应该和X是一个罪名——故意伤害罪。
七、本案事关重大,人命关天,请求法庭采用测谎技术对本案的所有被告人进行测谎以便于有效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探明犯罪情节和动机,查清案件事实。
八、定罪量刑应当考虑的情节
1、被告人X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X属于初犯与偶犯,无犯罪前科,且有明显的坦白情节;
3、被告人兄弟姐妹倾其所有积极代X赔偿受害人亲属50000元损失;
4、被告人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如果判处其死刑必然导致其子女心理扭曲,走向极端,增加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和谐社会包括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安宁有序,这一结果不符合中共中央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二审法院应从关爱下一代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出发从轻处罚邵先明。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是故意伤害(致死);二审法院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到辩护人上述意见,本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少杀、慎杀的刑法政策,对被告人X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6月10日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请回答: 4 + 11 = 避免恶意信息
 
版权所有: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六路886号(经六路与二环西路口东100米路南)
联系电话:手机:13515319557   鲁ICP备08001159 传真: Email:13515319557@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