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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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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张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辩护词
为张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Z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二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一审量刑畸重,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并不是特别残忍,根据有关规定不必判处死刑
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违背我国刑法原则和刑法政策,根据(法〔1999〕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规定中不判处死刑当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
二、        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
纵观本案卷宗材料可以看出,被害人与上诉人被告人素有积怨,被害人曾多次殴打被告人以及其父亲,被害人也陈述在多次打架中都是被告人吃亏,被害人仗着家族势力长期欺负上诉人被告人。
本案起因由被害人引起,被害人在A家指桑骂槐,无端谩骂上诉人被告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显然是在骂上诉人被告人;又加上两家素有积怨,才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人本来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没料想误伤了其妻B,其结果是上诉人被告人不愿意看到的。
三、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从卷宗材料可以看出,上诉人被告人自从归案后一直到法庭审理认罪态度一直较好,愿意认罪伏法,接受法律的惩罚;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
四、上诉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无劣迹,属于初犯与偶犯
上诉人一贯表现良好,事发后绝大多数村民都深表惋惜,其本人历史上没有任何污点,做人光明磊落;由于两家积怨太深,又加上被害人无端生事,是本案发生的导火索,被告人受其欺压长达十几年,感觉气愤,为了“出气”、“教训”的目的才引发了本案的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精神以及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上诉人在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处以从轻处以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二审法院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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