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本案以一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国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庭前,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结合刚才的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指控其犯盗窃罪不能成立
一、本案许多疑点尚无法排除,还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公诉机关指控:“国教唆a\b盗窃汽车内柴油,并向其提供油桶和油管等作案工具,承诺对盗窃来的柴油予以收购”。没有证据支持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真实的。这就必然要求: 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就必然要求:1、所有的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2、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根据卷宗材料记载,油桶和油管是王绪国借给被告人刘建军、张志辉的,国并没有授意和教唆其去盗窃汽车柴油,事先没有通谋,a、b对国称是拿修理厂丢弃的废油出售,所以国才同意借桶给二被告,对其去盗窃柴油并不知情,指控国犯盗窃罪没有证据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证实国并没有授意他们盗窃,他们向国出售的柴油也没有明示为盗窃物。
二、指控被告人国构成“盗窃罪”,对于证明主观要件的构成缺乏证据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就缺乏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就无法构成盗窃罪。
三、被告人国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孩子,还需要靠他以勤奋劳动来维护这个家庭,以免给社会增加额外的负担。
被告国家在农村,父母年迈多病,两个孩子年幼无知,都需要他挣钱抚养。
四、国一贯表现良好是本案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
五、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对于被告人国应当结合本案实际,做出罚当其罪公正的判决。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景稳
2009年8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