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着警服,亮出警官证,果然“镇住”了卖*的。河南省固始县一退休公安干警用“老行头”为一违法小煤窑购买生产煤炭所需的爆炸物,因此付出代价。11月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昌友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煤窑主人汪铎和民爆服务站业主柯其富得到相同结果。
法院查明,被告人高昌友今年62岁,系固始县公安局退休民警,曾在固始县黎集乡、张老埠乡担任过公安派出所所长,与另外二被告人认识。被告人汪铎系固始县方集镇农民,2007年始在该镇杨山村私自开设一小煤窑。被告人柯其富系固始县武庙集乡农民,系固始县武庙集乡民爆服务站业主。
2008年4月,被告人汪铎找到被告人高昌友,让其帮忙“弄点雷管、*”供汪铎的小煤窑使用。高昌友起初未答应,后在汪的一再请求下应允。
为确保事情办成,被告人高昌友经过一番“乔装打扮”,于4月17日上午,开着轿车,穿上警服,带着警官证前往被告人柯其富处。高昌友当着柯的面,亮出警官证,谎称杨山煤矿(系国营企业)的“国矿2号”矿井缺少*和雷管,想从柯其富的民爆服务站调运一些。柯其富问其有无手续,高昌友说其是从县里直接来的,手续以后再补。柯其富遂卖给高昌友22盒雷管(2200支)、15件*(360公斤)、11捆导火索(2750米长)。高昌友随后将所购爆炸物交给被告人汪铎。汪铎在其小煤窑上使用若干。2008年7月,汪的小煤窑被强令关闭,汪铎遂将剩余的爆炸物存放家中。2008年9月,经当地群众举报,公安人员在汪铎家中收缴*20公斤、雷管2173支、导火索2500米。三被告人先后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昌友、汪铎无证私自购买爆炸物,被告人柯其富在他人没有提供购买手续的情况下出售爆炸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属共同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三被告人非法买卖的爆炸物系用于开采小煤窑,应当认定为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加之三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给予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