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春磊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6万余元。
今年5月14日晚上,19岁的王春磊在家喝了两瓶啤酒后产生了奸淫妇女的邪念,遂走出家门在村内搜寻作案目标。当晚9时许,王春磊发现女士勾某家的灯亮着,并从其卧室后窗帘缝里发现只有勾某正躺在床上给小孩子喂奶,遂找了一根棍子,推门进了房间。“来干啥?这么晚了还不睡觉。”勾某见有人进屋,急忙坐起来喝道。王春磊朝勾某后脑部打了一棍子,勾某被打晕,王春磊遂强奸了勾某。王春磊唯恐罪行败露,欲用手机充电器上的电线勒死勾某,由于实施中遭到勾某反抗,王春磊遂又用木棍猛打勾某的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案发不久,当地警方很快侦破此案,并于当月21日凌晨从天津市东丽区一出租住房内将王春磊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磊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在实施强奸行为后,其唯恐被告发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