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铁柱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铁柱在北京铁路局管内辛集火车站前广场,与被害人张某(女)因感情纠葛而发生争执,遂持刀将张某扎伤,并将同行的张某前夫曹某(男)的胸背部及左上肢刺伤。经鉴定张某为轻伤、曹某为轻微伤。
据查,被害人张某与曹某离婚后,与高铁柱互生爱恋,并同居生活。后张某与曹某欲办理复婚手续,但遭到被告人高铁柱的反对和威胁。2009年7月10日,高铁柱得知张、曹二人将于次日凌晨返回老家时,便持刀在辛集火车站站前广场等候,因制止张某为果,遂将二人刺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铁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张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