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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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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瘦肉精不收缴 登封畜牧局6人私收3800元"了结"
查出瘦肉精不收缴 登封畜牧局6人私收3800元"了结"
作者: 崔浩    发布时间: 2009-11-04 15:35:16

     中国法院网讯   畜牧局工作人员发现收猪经纪人携带瘦肉精,本应马上制止,但丁某等人却为了获取利益,对该行为放纵处理。11月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3个月零10天;判处邱某拘役3个月;判处丁某有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个月,缓刑6个月;判处宋某、郭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7日,登封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组长张某带领崔某、邱某、郭某等在东金店乡执法检查时,发现大冶镇收猪经纪人董某携带有国家明令禁止在动物饲料中添加、对人体危害极大的“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仑特罗)两箱。

    在查扣过程中,张某等5名工作人员没有严格履行其工作职责,而是为了获取集体和个人利益,当场决定对董某以逃避检疫的名义罚款3800元,没有对董某携带的瘦肉精全部查扣,更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移交,致使董某在2008年6月至12月期间向该市东金店乡梁某等几家养猪户销售瘦肉精十余公斤。2008年11月,东金店乡梁某等几家养猪户喂养的在饲料中添加过瘦肉精的生猪,在销往青海省西宁市后被国家农业部检测出体内瘦肉精成分严重超标,给国家食品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法院另查明,张某等5名工作人员在2007年12月7日查扣董某一箱瘦肉精后,张某于次日向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丁某汇报了查扣瘦肉精的有关情况,丁某在明知董某携带和销售瘦肉精的情况下,既不安排追查瘦肉精的来源和查扣数量,又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处理,且被查扣的瘦肉精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导致董某向养猪户非法销售瘦肉精,致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行为得以继续。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张某等6名被告人身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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