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判处绑架杀人犯张祖明、张振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张祖明、张振河预谋绑架七里铺村经营粮食收购的周方义,准备勒索二十万元。2009年1月15日下午17时许,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周方义骗至张祖明经营的水泥管厂北侧的一间房间内,将周的手脚捆绑起来,因被告人张祖明认识被害人,恐其将来报案,二被告人商量决定杀害周。后二被告人采取用绳子勒被害人脖子的手段,致被害人周方义死亡。2009年1月16日夜,二被告人用借来的电动三轮车将被害人的尸体从水泥管厂内运至侯小屯村西公墓后将其掩埋。
2009年1月17日,被害人之父按照被告人张振河的要求将五万元现金分两次存入张振河提供的账户里。被告人张振河分数次取走现金共36500元。经法医鉴定:周方义系被绳索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鹤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祖明、张振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祖明、张振河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