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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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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引热议
    最高法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引热议

“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已经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日前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他认为当前贪污贿赂犯罪仍沿用1997年的5000元起刑点已不合时宜。

  消息一出,引发热议。

  支持者认为,适当调整起刑点,能够实事求是地反映其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进步的表现。

  反对者认为,提高起刑点是贪腐犯罪司法防线的倒退和妥协,必将恶化目前已经严峻的反腐形势。

  那么,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到底该不该调整?是应随着经济发展水涨船高,还是应对贪腐行为“零容忍”?如何才能更好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这些话题再次进入了公众讨论的视野。

  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肯定是对的,1997年的时候,老百姓一个月才挣几百块,而现在的工资至少是1997年的十倍,现在还以5000元为起刑点的话,就太脱离实际了。

  ———“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

  打击贪污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提高了起刑点对打击贪污腐败毫无帮助,现在提高起刑点不合时宜。

  ———知名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朱永平

  5000元是否作为贪污罪的起刑点,要由全国人大立法表决。但即使提升了,也并不表示,5000元以下的贪污不受惩罚。

  ———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

  5000元:1997年是一家人半年的薪水,现在还不够搞一次宴请

  小案件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最后只够判个缓刑。而目前缓刑的执行很不到位,给当地的百姓造成一个印象,这些人就跟没有被判刑一样。

  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5000元成为了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贪污5000元以上的,将对应不同的数额予以惩处,获刑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

  这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贪污5000元以上则要被判刑。

  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很多专家学者认为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5000元的起刑点打击面太大了,不一定能达到惩治的效果。

  “中国第一刑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就说:“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肯定是对的,1997年的时候,老百姓一个月才挣几百块,而现在的工资至少是1997年的十倍,现在还以5000元为起刑点的话,就太脱离实际了。”专家认为,司法力量主要还是应该用在重大案件上。而现在小案件耗费的精力很大,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最终案件只够判个缓刑。而目前缓刑的执行很不到位,给当地的百姓造成一个印象,这些人就跟没有被判刑一样。

  有的网友还认为,现在经济发展了,5000元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搞一次宴请都难,把它作为起刑点,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实在难以得到执行。因此,各地往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裁度调整起刑点。

  正像张军说的“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起刑点应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应改变现在起刑点相对固定的模式,建立浮动性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让起刑点既能够升也能够降,否则将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

  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就在一次次地提高,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

  1988年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一直沿用至今。

  起刑点的浮动似乎成为了一种趋势,但是如何浮动?是不是应该有些制度上的规定?

  对此,一些专家呼吁:起刑点要浮动起来,不能一成不变,应改变现在起刑点相对固定的模式,建立浮动性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让起刑点既能够升也能够降,否则将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

  宋成均律师就提出,我国近几年有关贪污受贿处刑情况相对越来越轻,发案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我国关于这方面的量刑情节和标准极不统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相应约束机制。

  为此,他建议将贪污、受贿的量刑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挂钩。

  具体来说,贪污金额按发案前一年当地平均工资计算,贪污金额不足5年平均工资的,按贪污金额折合的平均工资期限处以有期徒刑;贪污金额在5年平均工资以上不足30年的,按贪污金额折合的平均工资期限乘0.8的系数确定有期徒刑期限,最低不得低于有期徒刑5年半,最高有期徒刑20年;贪污金额在30年平均工资以上不足50年的,无期徒刑;贪污金额在50年平均工资以上的,死刑;都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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