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学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2009年9月22日21时许,建筑工地上的一自来水管破裂正在漏水,由于自来水管是塑料的,水管工郭某某怀疑是排浆工杨学斌等人在排泥浆时,排浆管压在自来水管上面震动造成的。而杨学斌则认为当天没有在现场干活,一天半前排浆的时候水管都没断,当天没有在现场作业水管却断了与自己无关。两人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随后被别的工友劝开了。“明天早上你不来道歉的话,我就要搞你,不会放过你的”在双方回各自的宿舍前,杨学斌留了句话给对方。
当晚23时许,半斤多白酒下肚的杨学斌越想越气,觉得郭某某在污蔑自己,从包里拿出老家带来防身用的折叠式尖刀气势汹汹走到郭某某宿舍,别的工友见势不妙,随口喊出:“快跑”。杨学斌追上郭某某,对着郭某某的腿部踹了一脚。郭某某往后退了一步随即反身向杨学斌扑上来,杨学斌慌忙从口袋内掏出本打算用来吓唬郭的折叠尖刀甩了甩,刚刚冲到杨学斌身边的郭某某看到刀后转身就跑,转身时身体不小心碰到了杨学斌拿刀的手,刀却反向刺了杨学斌一下。看到自己身上鲜红的血直冒,“没有吓唬到对方自己却被刺了一刀”,趁着酒性的杨学斌更加火冒追上去向郭某某左背部刺戳一刀,致郭受伤倒地,杨学斌随即逃离了现场。
经法医鉴定:郭某某左背部腋后线第七肋间处见长约4厘米皮肤裂口,深达胸腔,有活动性出血,以此为中心,周围有直径约15厘米皮下大血肿。左侧语颤减弱、左胸叩诊浊音、听诊左肺无呼吸音。第八肋骨部分骨折,肋间动脉活动性出血,胸腔内有约3500毫升积血和凝血块,左下肺后基底段长3厘米、深3厘米伤口,后基底段动脉破裂,有活动性出血,左上肺舌段见长2厘米、深1.5厘米伤口,有活动性出血。郭某某所受的伤已构成重伤。
2009年9月23日,杨学斌至公安机关自首。2009年10月20日,杨学斌的雇主代为赔偿被害人郭某某所有住院费用2万元。郭某某表示谅解杨学斌,请求从轻处罚。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杨学斌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杨学斌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工作中同事间发生矛盾时,在查明事情真相前切忌冲动,冲动并不能实质性地解决问题,要三思而行,避免造成两败俱伤的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