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在纺织公司打工的有利时机,伙同他人盗窃该公司棉花的被告人王化雷,犯盗窃罪,12月3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化雷,原系新野县银鸿纺织公司聘用职工。2007年10月份至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化雷伙同张某、王某(均已判刑)利用在新野县银鸿纺织公司打工并趁天黑无人之机,多次盗窃该公司棉花756公斤。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9800余元。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逃跑。2009年3月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抓获移送新野县公安局。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利用打工之机伙同他人盗窃该公司棉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张某组织实施盗窃,并销售赃物,被告人参与实施盗窃,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