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10时许,桂林市中级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赌博借高利贷不还被逼杀人的案件,被告人张桂林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6万余元。
现年47岁的张桂林,系广西桂林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先后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年,于2003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2006年12月25日中午,张桂林在桂林市瓦窑村一赌场内赌博输钱后急于扳本,向石国金借高利贷款2.5万元,用于赌博又将借来的钱输掉。当日,石国金纠集龙开弟、陈建、莫庚普将张桂林带至桂林市象山区奇峰路9号“双付宾馆”二楼109房要求张桂林还款。次日张桂林趁机逃出该宾馆。
2007年5月2日下午14时许,石国金在本市“八桂大厦”附近发现张桂林行踪,即叫莫庚普带人前来。莫庚普遂纠集陈春平等人,租车前往与石国金汇合,石国金等人跟踪张桂林至“金帝酒店”后将其挟持上车前往瓦窑“红太阳家俱批发城”附近,催促其还钱。途中,石国金带上了张桂林写的欠条,因张桂林无法在短期内凑到钱,同日下午17时许,石国金、龙开弟、莫庚普、陈春平等人将张桂林押至“双付宾馆”113号(现已更号为116号)房内索要欠款,双方发生争吵,龙开弟即踢打张桂林。张桂林趁机将绑于右腿的牛角刀放入洗手间便池排水通道内。期间,张桂林打电话给其妻和朋友筹钱未果。当晚21时许,陈建(死者)来到房间内与莫庚普、陈春平打牌,并一起控制张桂林。次日上午9时许,龙开弟又对张桂林进行语言威胁让其还钱,张桂林即产生杀人恶念,张桂林借如厕之机取出事先藏匿的牛角刀冲出卫生间,持刀朝龙开弟、陈建两人的颈部实施攻击各捅了一刀,并将陈建、龙开弟、莫庚普等三人威逼入洗手间,再次持刀朝陈建的颈部、肩部等要害处猛捅数刀,致陈建右颈总动脉被刺断裂、甲状软骨骨折当场倒地,引起失血性休克窒息死亡。龙开弟被捅致重伤,经送往医院抢救并无生命危险。张桂林作案后即逃离作案现场,公安机关接警发出通辑追逃。张桂林流窜至福建省,于2009年5月10日在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北门加油站再次盗窃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检察)机关以张桂林是累犯,犯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惩处。
法院审理认为,张桂林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桂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桂林因流窜盗窃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能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自已的杀人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社会严重危害后果,不予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害方违法发放高利贷用于赌博,且在索要该款过程中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张桂林从轻处罚。张桂林所犯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处以死刑,考虑到本案的被害人过错责任,对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张桂林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处张桂林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