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甲与林乙(已判刑)伙同尤某(已判刑)种植罂粟,案发后林甲逃窜在外,后被拘捕到案。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林甲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二林与尤某商量非法种植罂粟一事,同年8月三人在长乐某村的山坳上开垦一片荒地,准备非法种植罂粟。尤某负责提供罂粟种子并向二林传授栽种及采摘的方法,二林负责购买所需的肥料。三人共同负责施肥及日常浇护,费用三人分摊。2008年4月三人共同收割罂粟,后因担心被他人发现而将收割的罂粟尖弃于山上。同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三人种植的罂粟被查获,共计罂粟植物9800株,罂粟果实5900颗。
法院认为,林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具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