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名越南籍被告人郭氏秋香、阮氏雪蓉涉嫌走私制毒品犯罪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氏秋香、被告人阮氏雪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驱逐出境。
被告人郭氏秋香,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1982年12月26日生,京族,越南九年级文化,无业,因涉嫌走私毒品犯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长沙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阮氏雪蓉,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1979年6月28日生,京族,越南八年级文化,无业,于2009年3月22日被长沙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中旬,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阿兰”在越南胡志明市找到被告人郭氏秋香及其姨妈阮氏连明,要其用行李箱带“货”(即毒品海洛因)到我国,并承诺带一次“货”支付400美元的报酬。为获得报酬,被告人郭氏秋香同意参与走私毒品海洛因至我国境内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阮氏雪蓉为了获得报酬,接受国际毒贩的指使,负责在中国境内迎接从马来西亚走私毒品海洛因的带货人和接受携带有毒品海洛因的行李箱,然后转交给其上线。
同年3月15日下午4时15分许,在国际毒贩的安排下,被告人郭氏秋香携带藏有毒品海洛因的行李箱,经香港转港,从马来西亚乘飞机窜至我国湖南省长沙市黄花国际机场,长沙海关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郭氏秋香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了毒品海洛因2111.1255克。同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阮氏雪蓉按照被告人郭氏秋香的约定,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未接到被告人郭氏秋香后,即窜离了长沙,同年3月22日,被告人阮氏雪蓉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氏秋香、阮氏雪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参与非法走私毒品海洛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同犯罪活动中,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郭氏秋香、阮氏雪蓉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认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事实和法律,一审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