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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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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越南籍人向我国走私毒品被判无期驱逐出境
两名越南籍人向我国走私毒品被判无期驱逐出境
作者: 胡琳伟    发布时间: 2009-12-16 10:12:43

    12月1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名越南籍被告人郭氏秋香、阮氏雪蓉涉嫌走私制毒品犯罪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氏秋香、被告人阮氏雪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驱逐出境。

    被告人郭氏秋香,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1982年12月26日生,京族,越南九年级文化,无业,因涉嫌走私毒品犯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长沙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阮氏雪蓉,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1979年6月28日生,京族,越南八年级文化,无业,于2009年3月22日被长沙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中旬,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阿兰”在越南胡志明市找到被告人郭氏秋香及其姨妈阮氏连明,要其用行李箱带“货”(即毒品海洛因)到我国,并承诺带一次“货”支付400美元的报酬。为获得报酬,被告人郭氏秋香同意参与走私毒品海洛因至我国境内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阮氏雪蓉为了获得报酬,接受国际毒贩的指使,负责在中国境内迎接从马来西亚走私毒品海洛因的带货人和接受携带有毒品海洛因的行李箱,然后转交给其上线。

    同年3月15日下午4时15分许,在国际毒贩的安排下,被告人郭氏秋香携带藏有毒品海洛因的行李箱,经香港转港,从马来西亚乘飞机窜至我国湖南省长沙市黄花国际机场,长沙海关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郭氏秋香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了毒品海洛因2111.1255克。同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阮氏雪蓉按照被告人郭氏秋香的约定,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未接到被告人郭氏秋香后,即窜离了长沙,同年3月22日,被告人阮氏雪蓉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氏秋香、阮氏雪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参与非法走私毒品海洛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同犯罪活动中,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郭氏秋香、阮氏雪蓉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认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事实和法律,一审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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