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北乡镇前村无业少年吴某明,因无钱上网而实施抢劫,两天作案两宗并致两人死亡。1月8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明在乐昌市上网后,因身上没钱了,便产生抢劫的念头,于是买了一把水果刀,然后在兴华网吧门口租乘程某的出租摩托车去北乡镇。当行至茅坪村路段时,吴以走过头为由叫程调头,然后趁程调头之机,拿出水果刀用力刺进程某的后腰部,并跳下摩托车。程某被刺后大叫了一声,迅速加油朝茅坪村小学方向开走。吴则逃离现场。被害人程某开出几十米后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由于昨晚没有抢到钱,吴又买了一把水果刀,并于当晚19时许,在乐昌市一超市的路边租乘黄某的出租摩托车去北乡镇。当车行至上述同一路段时,吴下车,黄就向其要车费。吴说没有钱,黄骂了他几句后转身准备上车离去。此时,吴掏出刀往黄的背部捅了一刀,黄弃车往村子方向跑,吴追到黄后向其头部和颈部等部位砍刺数刀,直致黄倒地无法动弹。随后,吴抢走黄的摩托车。回到家中后,吴在抢劫时割伤了自己的手,便到乐昌市中医院治疗,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害人黄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吴某明连续两晚两次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