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思波、熊仙权是两名刑满释放人员,因在服刑时相识,关系密切。刑满释放后,两人不思悔改,于2009年1月4日制造了震惊一方的“黑车抢劫杀人案”。1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李思波、熊仙权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被告人李思波、熊仙权在相继刑满释放后,多次共谋实施抢劫,李思波还暗中决定在抢劫过程中首先杀死被害人,以此达到劫取钱财并控制熊仙权与其一道实施犯罪的目的。2009年1月3日,李某邀约熊某驾驶其租用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外出抢劫,并商定由熊某驾车,李某对被害人实施抢劫。
2009年1月4日凌晨1时50分许,熊某驾车在巴南区鱼洞镇某公路转盘处以跑“黑出租”的名义将一女性牟某某骗上车驶往鱼洞镇。途中,躲藏在后排的李某突然上前用左手将牟某某头部往后猛拉,同时右手猛掐其颈,致牟某某窒息昏迷。李某恐其未死,拿出事前准备的折叠刀扼压牟某某颈部直至认为牟某某已死亡后,两人遂从牟某某身上搜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及三星手机一部,并驾车至巴南区界石镇雁滩河桥上将牟某某抛入河中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牟某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不排除勒颈)窒息后抛入现场河中高坠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思波、熊仙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以跑“黑出租”为掩护,对受骗上车的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致其窒息昏迷并劫取财物后,将被害人抛入河中致其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且李思波、熊仙权均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