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卷入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财产的朱某,在法院评估处理前,竟私自将查封财产转移并变卖。2010年1月5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件,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39岁的朱某是铜山县农民,和家人一起经营加油站生意。2003年,朱某因借张某钱没有及时还被张某起诉到铜山法院。法院依法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但是事后朱某并没有按照法院的调解书按时还钱。
2007年5月8日,铜山县人民法院依张某的执行申请,依法立案执行了被告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07年10月27日将其所有的加油机三台、加油罐五个、简易平房三间进行了查封。2009年3月,被告人朱某置法院查封不顾,在法院评估之前将被查封财产挪走,后将三台加油机和三个加油罐变卖给张某。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权利得不到实现,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
案发后朱某于2009年9月23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朱某已履行了全部执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