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接警处置,滋事人不但不听劝阻,反而拳脚相对将民警打伤,触犯法律领刑。2月2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林军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华、姚国勇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凌晨3时37分许,宜丰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接到该局指挥中心“110”警令:某宾馆三楼住宿部有人滋事,要求前往处置。接警后,值班民警带领四名巡警立即赶赴现场,对正在用力踢打该宾馆309房间房门的被告人林军明、王华进行制止,并规劝其离开现场,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被告人林军明不听劝阻,反而辱骂巡警,并随即猛踢巡警。巡警制止被告人林军明的暴力行为,被告人林军明则对巡警拳打脚踢并先后抓起现场的消防灭火器等击打巡警。被告人王华见状也挥拳击打巡警。在现场的被告人姚国勇则大声叫嚷:“警察打人啦!”,尔后也挥拳击打巡警在后续增援的巡警赶到现场后,才将三名被告人强制带离现场。案发后经法医鉴定,两名巡警被打伤致轻微伤甲级,另两名巡警均被打伤致轻微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