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女孩小丽(化名)系某超市收银员,2008年她在某超市打工期间,多次趁顾客查收商品、刷卡结账的时机,以多刷一次顾客银行卡的手段,盗取顾客银行卡内存款,共计2000余元。后小丽在其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了被告人小丽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小丽利用顾客在消费单据签字的时机,使用顾客的银行卡再往刷卡机上刷一次并输入其想盗窃金额,窃取顾客卡内存款。遇到银行卡设置密码的顾客,小丽就在顾客输入密码的时候偷偷记住密码;若遇到未设置密码的顾客,就直接利用刷卡机窃取了顾客在卡内的存款。小丽每次盗取存款数额不大,一般为200、300元左右,不轻易被受害者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小丽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赔,故对被告人小丽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小丽表示服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