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找到办假证人员,伪造自己公司的印章索取欠款,日前,被以伪造印章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经法庭审理得知,被告人郝某与田某分别系北京一家商贸公司某品牌经理和业务员。2008年11月15日,一家拆迁公司向商贸公司购买红岩牌汽车十台。
2008年12月12日,两公司因延期交车问题发生经济纠纷,为索要车款,被告人郝某与田某经商量,由被告人田某到找到办假证人员,伪造了“北京某商贸公司”的假印章一枚,后二被告人用伪造的印章与拆迁司签订合同,同意因延迟交车赔偿拆迁公司18万元,并取走82万元支票。后商贸公司为索要剩余购车款18万元,将拆迁公司诉至北京市房山法院。
2009年4月21日,房山法院判决拆迁公司给付商贸公司18万元。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与拆迁公司签订合同上的“北京某商贸公司”印章与该公司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后被告人郝某与田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成立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