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岳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10月9日7时许,被告人岳某携带事前购买的水果刀来到海拉尔区开发区聚龙游戏厅,搂住游戏厅服务员律某梅,并将刀架在律某梅的脖子上要求其交出钱财。律某梅在反抗的过程中手被刀划伤,后游戏厅老板和服务员将其制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岳某在抢劫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到被告人岳某系大学在校学生,且对自己这次的犯罪有深刻的认识,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