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在看守所服刑的儿子脱逃后,不仅不报警,还资助其现金助其逃匿。3月2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宁明新有期徒刑1年。
2009年10月29日,被告人宁明新在永丰县看守所服刑的儿子宁文武盗窃看守人员的现金4000余元之后从该看守所脱逃。永丰县公安局立即将此事通知了被告人宁明新及其妻子肖某,告知他们一旦发现宁文武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能窝藏、包庇宁文武。被告人宁明新明知宁文武是犯罪的人,仍在11月3日至14日间,先后三次为宁文武提供现金,共计人民币1800元,以助其逃匿。同年11月15日,公安人员在永丰县一网吧内将宁文武抓获归案。宁文武向公安机关供述出宁明新的犯罪事实,之后,宁明新被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明新明知其儿子宁文武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