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中院对一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石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据了解,上诉人马石2009年8月6日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被抓获,同年8月7日被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7月26日14时许,原审被告人马石采用捆绑、语言威胁方法非法限制被害人杨某自由,要求杨某与其外出,直至7月28日14时许,被害人才借机跑掉,马石非法限制杨某自由长达40多个小时,期间马石以语言威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009年8月6日凌晨1时许,马石翻墙进入谯城区双沟镇刘庄村妇女张某家,用毛线绳勒住张某脖子,用手强行抠摸被害人的身位部位,并造成张某脖子被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09年7月至同年8月5日,马石夜间用砖头、木棍和酒瓶无故打砸同村村民赵某、马某、华某等六户人家大门,损毁他人财物。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之规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