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一日像往常一样在网吧上网,突然遭到一帮年轻人的无故殴打。5月31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寻衅滋事案,判处被告人吴明伟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卢静鸿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两被告人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10641.57元,并对全案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明伟、卢静鸿伙同顾某(1994年6月15日出生)、“黑皮”、“星星”(均在逃)携带砍刀、斧头来到武宁县城恒友网吧找董某报仇,没有寻到董某本人,却发现董某的朋友陈某在,被告人卢静鸿与顾某、“星星”便抓住陈某的头发将陈某拖出网吧,然后被告人吴明伟、卢静鸿与顾某、“黑皮”、“星星”围着陈某,用砍刀、斧头对陈某进行砍杀,同时还将在现场的胡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另查明,被害人陈某于2009年12月5日入武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9日出院,住院4天,花去医疗费3634元。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明伟、卢静鸿伙同他人无视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静鸿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告人卢静鸿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卢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