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伤人案进行审理,对被告人高贻华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8年12月份,被告人高贻华与受害人唐某某相识,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被告人高贻华二次向唐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共10000元。2009年2月,高贻华在再次向唐某某索要人民币7000元无果的情况下,以揭发隐私相威胁,敲诈唐某某人民币现金7000元。3月6日,唐某某在高贻华几次索要几百元后,要求高贻华出具借条,高贻华亦向唐某某出具了18000元的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三个月内归还。4月27日,被告人高贻华伙同刘某、董某到唐某某的住处欲敲诈现金,被害人唐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高贻华持刀将实施抓捕的派出所协警严某捅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贻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隐私进行要挟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被告人高贻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贻华在辩称中提出“其行为是借款,不是敲诈”,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贻华向受害人唐某某几次索要18000元后,虽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形式上是借款,但实际上在向受害人索要7000元时使用了揭发隐私进行要挟的言语,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