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来路不正,却花费600元收购了1辆价值5000多元的摩托车,被告人刘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5月28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罚金四千元。
2007年11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阳某平、阳某彪(两位均已判决)来到攸县某医院门诊部旁,由阳某彪望风,阳某平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曾某的一辆男式摩托车盗走。次日,被告人刘某明知该车是盗窃得来的,仍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摩托车。后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96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曾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盗窃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