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贺卫国有期徒刑六年。贺卫国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贺卫国系湘乡市育段乡松岳村人。2008年4月25日22时许,贺卫国贺驶自己的五羊125摩托车在湘乡市北门农业银行前趁王某走路没有注意时从其手中抢走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00余元及一部三星手机。此后,贺卫国采用同样的作案方式在湘乡市、韶山市城区疯狂作案12起,价值1112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贺卫国租住的房间内缴获各种手机19台,各式提包6个。贺卫国作案后外逃,被列为网上追逃,2009年10月1日被缉捕归案。
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卫国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据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