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重庆巫山籍男子,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销售。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代光辉、向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底,被告人代光辉付给吴某某800元钱,购买了20小包海洛因。代光辉除自己吸食外,还向吸毒人员漆某、向某、向某某等人贩卖。2010年1月3日,被告人代光辉与向国强一起,由向国强出资金,二人到梁平县购买“海洛因”打成39小包,以50元一包的价格卖给漆某、张某某、陈某等人。公安机关从代光辉处扣押了未出售的海洛因16包重0.4克,在向国强处扣押了海洛因29包重2.15克。经检验,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光辉、向国强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