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绑架坐台女勒索财物案,被告人马文虎犯绑架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周海棠犯绑架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马文虎、周海棠驾驶租来的别克轿车到芜湖市一按摩店,以包夜为由将坐台女胥某骗出并挟持到蒙城、等地,采取威胁的方式逼其打电话,让其家人汇款2000元到其指定的帐户上,二人得款后将被害人胥某放回。
2010年1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文虎、周海棠同样以包夜为由将坐台女于某骗出并挟持到蒙城为人质,采取威胁的方法逼其打电话,索要赎金1万元汇到其指定的帐户,二被告人得逞后,被告人周海棠继续威胁于某再次索要现金时,于2010年1月5日21时许被蒙城公安机关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此外,还查明,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文虎、周海棠用租来的轿车,冒用车主假身份证,将该车抵押给河南省郑州市兴国担保公司的李朝侠,向李朝侠借款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文虎、周海棠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将被害人骗出,然后以威胁的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以其为人质,要挟被害人家人给其汇款,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二被告人以伪造的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将租赁的车辆作借款抵押,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被告人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周海棠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对二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