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英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挪用公款一案。二审以杨英华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4108.25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英华在担任梧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代销医师资格考试用书的过程中,以劳务费名义收受书商回扣共人民币54108.25元。此外,被告人杨英华还挪用其个人保管的公款50000元用于购买保险、基金等营利活动。梧州中院审理认为,杨英华利用职务便,以劳务费名义收受回扣款,应以受贿罪惩处。同时,杨英华负责收取、管理医师资格考试用书书款、考试费、培训费等款项,在明知用于购买“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的10000元、用于购买“华夏回报二号”基金的24700元是公款的情况下,仍挪用保管款项中的34700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鉴于杨英华在案发前已全部退出其挪用的款项,相关款项均能按时缴纳、移交,挪用时间较短,挪用公款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处罚刑事。在作出事实认定后,梧州中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