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部职工王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2万元,并利用他人职权便利帮助行贿人谋取利益。6月1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夏,河南万釜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张迎锋(另案处理)找到其同学被告人王昊,言明想让王昊帮忙找人为其公司提高球团抗压测试指标,事成后给一定的好处。王昊找到原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部焦铁矿质量检查站站长常健(另案处理)言明此意后,常健表示同意。此后被告人常健多次授意其下属为万釜公司提高球团抗压指标。张迎锋共计给付王昊好处费24万元,王昊和常健各分得12万元。案发后,常健和王昊退出全部赃款,常健是安钢集团公司任命的正科级干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常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昊利用常健之职务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昊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出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