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多次要帐未果,本来自己是受害人,却因为维权方式不当而犯下故意杀人罪,可怜可叹。5月31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判决被告人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毕某是兰考县坝头乡某村人,与坝头某砖厂老板杨甲、杨乙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2009年春季毕某承包砖厂的砖机时向砖厂交了五万元的押金,砖厂当时给毕某出具了押金条,后来砖厂以换条名义将押金条取回,但未将押金返还给毕某。毕某的押金都是向别人借的,别人天天跟他要帐,但毕某多次向砖厂负责人杨甲、杨乙索要押金均遭拒绝,二人还称已将押金返还给了毕某。
毕某在多次要帐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产生与杨甲、杨乙同归于尽的念头。2009年10月18日上午7时多,被告人毕某骑电动自行车带着自家调漆用的约二三两汽油,到窑厂找杨甲要钱。到窑厂后掂着汽油桶,去杨甲宿舍找杨甲,当时杨甲正在吃饭,毕某说:“老杨哥,你该给我算算帐了吧,要不你把钱给我吧。”当时杨甲就说:“啥钱啊,我咋欠你钱呢,押金条呢? ”毕某说:“没有条,条交给窑厂了。”多次要帐遭拒绝的毕某一听怒火中烧,就拧开油桶说:“钱我不要了,我死你这儿行不行?”说着就往自己和杨甲身上倒汽油,杨甲抬腿一脚就把汽油桶踢飞了,用手里的碗朝毕某砸过来,将毕某的右手腕砸流血了,接着告诉毕某说:“没有条一分钱没有。”毕某看没有办法,就从地上拾起油桶,用手掂着,去杨乙宿舍找杨乙要条。
杨乙当时也在门口吃饭,毕某说:“老杨哥,老杨说让我跟你要条呢,你把条给我吧。”当时杨乙说:“我不给你条,我给你啥条呢?”毕某回答说:“我那五万元的抵押金条不是你给我拿走了吗,你不给我钱,把条给我吧。”杨乙反问:“如果我不给你钱你会给我条吗?”毕某一听就知道自己被二人耍了,眼见要钱无望,彻底被激怒了,忿忿地说:“五万元钱我不要了,我也不活了!”说着就举起手里的汽油桶从头顶上往自己身上倒了点汽油,又往杨乙身上倒汽油,倒完之后,掏出打火机就要往杨乙身上点,情绪失控地说:“来,咱俩一块死!”旁边几位工人赶紧夺下毕某手中的打火机,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某在多次要帐未果的情况下,采取泼燃汽油的方式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毕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发生是被告人多次索要债务,遭被害人拒绝,被告人在气愤之下才采取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的行为,被害方有一定过错,且该案未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害,属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